固定資產的定義可從2個角度來看,即會計方面和稅法方面.會計上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為可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以及其目的為非銷售且為公司營業用途。
但是稅法上規定的固定資產概念則有所不同.雖然基本上跟台灣差不多,但因為日本除了營所稅(日本稱法人稅)之外還有固定資產稅(償却資産税*)稅目的關係,固定資產的區分較為複雜。
原則上取得成本未滿10萬日幣或使用年限未滿1年的資產可直接認列為費用,10萬以上且1年以上的都必須認列為固定資產,依照耐用年限攤銷費用。
法人稅法除了上述原則之外,依照取得成本金額與公司規模(大企業或中小企業等) 還有例外規定。
只針對中小企業所能夠享受的-少額減価償却資産的特例於2016年3月底已經結束了,所以目前只有一括償却資産的特例. 一括償却資産的特例是不管公司規模均可適用(大企業或中小企業等)。
一括償却資産的概念,是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特別措施。
只要取得成本未滿20萬日圓,可任選
- 一般固定資產耐用年限攤銷或
- 3年攤銷 的方法認列折舊費用
雖然從稅務方面來看,選2)對公司有利,但如果未滿3年時要處分該資產的話,處分時所產生的損失也必須3年攤銷。
(如果當初選1)的話,在處分年度即可全額認列損失)。
簡單來說, 如果公司的資本金屬於1億日圓以下的中小企業等,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式可任選上述之一。
折舊方式
基本上,公司可以任選「定額法」(年限折舊法/直線法)or「定率法」(折舊率法), 「生産高比例法」的方式。
但是有些固定資產必須依照法定折舊方法所規定的特別方式攤銷,如房屋與其附屬物以及電腦軟體使用「定額法」,電腦使用「定率法」等等。
*償却資産税是固定資產有關的地方稅(原則上其目的為非銷售且為公司營業用途但不包含房屋及汽車等)